事件回放
2014年3月16日,消费者刘霞在华凌林科院门口门面房预购了26卷墙纸。4月6日,她到商家提货后开始找工人施工,4月7日发现其中14卷墙纸上有一坨一坨浅红色印记,刘霞4月8日与商家联系,商家4月9日上门查验后确认是墙纸的问题。但因为4月8日商家告知刘霞不要继续粘贴了,但4月9日去时,刘霞家已经将墙纸都贴完了,而且商家查验部分也是从墙上揭下一小块做的,为此商家对于刘霞的赔偿请求不予理睬。
4月14日,刘霞找到华凌客服投诉,要求商家退4卷钱作为补偿,商家只同意退2卷的钱,未达成一致意见。4月15日,刘霞电话投诉至工商所,要求商家给个说法。西大桥工商所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确认情况属实,按照《消法》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,经耐心细致调解后,终于达成一致意见,商家退还4卷墙纸钱给消费者,做赔偿处理。
维权建议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商家给刘霞发来货不对板的墙纸,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,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,理应给予赔偿。
新《消法》第二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,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或退货。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,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依照规定进行更换、修理、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
(本报记者章艺通讯员路栎)